(2017)粤0304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秀清与刘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清,刘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266号原告赵秀清,女,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阙凌云,雅尔德曾陈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勇,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秀,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喻姣姣,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南山区人民法院。经查明,经审查,合同中被告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刘向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向秀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洁(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