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倪立群与被告王志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303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原告倪立群诉被告王志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7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六页判决第二项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倪立群经济损失50571.88元”,应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倪立群经济损失53482.45元”。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