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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反诉人)诉被告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反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294号原告(被反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3-1号(916)。法定代表人:宋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泉,系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南街20号,身份证号码2101061970********,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人):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大辛二村法定代表人:张宝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反诉人)诉被告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反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被反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人)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人)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被反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被反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反诉人)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反诉人)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反诉人)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204元,减半收取18102元,由原告(被反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反诉费10231元,减半收取5115.5元,由被告(反诉人)辽宁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