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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由占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占永,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12262号申请执行人:由占永,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定永道路养护队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冉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由占永与被执行人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08执12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