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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曹新洲与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洲,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民初7号原告:曹新洲,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仕林村东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曾清平。原告曹新洲与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新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新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劳务费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进行服装加工,至2014年8月被告共欠加工昆山40000元。后被告分二次偿还20000元,现被告尚欠加工费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清平口头辩称,其尚有部分加工设备存放在原告处。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系于2012年1月4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清平,原告曹新洲在外务工时与曾清平相识。2014年,原告曹新洲与曾清平口头约定:由曾清平通过物流将服装半成品发货到荆州后,曾清平负责加工,每件服装按固定价进行结算。2014年12月25日,双方通过结算,由曾清平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曾清平欠曹新洲加工费40000元整。后曾清平先后偿还20000元,下欠2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服装半成品进行加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完成加工业务并经双方结算后,定作人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至今仍下欠20000元,应由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辩称其还有部分设备在原告处,被告没有向本庭提起反诉,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曹新洲加工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石狮市良鑫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德庆人民陪审员  杨白泉人民陪审员  问清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雨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