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红云与丹阳市和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陵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云,丹阳市和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012号原告:徐红云,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现丹阳市。被告:丹阳市和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1061249C,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新村198幢三层1号。被告:丹阳市金陵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3212-8,住所地丹阳市新民路60号。原告徐红云与被告丹阳市和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陵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靳玲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