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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成丽隆江等与重庆市万州区江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隆波,杨林,隆江,董成丽,重庆市万州区江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隆波,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林,女,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隆江,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成丽,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江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注册号500101000048200。法定代表人:郭世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隆波、杨林、隆江、董成丽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江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隆波、杨林、隆江、董成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冉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