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辉俊与韦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俊,韦舒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802号原告:李辉俊,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告:韦舒军,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李辉俊与韦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俊负担。审判员 蒋尚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泳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