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强与邵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邵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邵寿进,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强与邵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邵寿进的工资,现需要给被执行人邵寿进提取必要的生活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寿进工资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