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第7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冯秀荣、毕国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华,冯秀荣,毕国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7123号原告:李艳华,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惺、李旋,均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秀荣,女,1980年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松、于永亮,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毕国清,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李艳华与被告冯秀荣、毕国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7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冯秀��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展望街X号、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7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冯秀荣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天湖区左岸A区房屋,期限三年、查封被告冯秀荣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B号车辆。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以上两套房屋的查封以及担保人毕国清提供的担保物车牌号为辽BZ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毕小颖提供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A号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冯秀荣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展望街X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冯秀荣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天湖区左岸A区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冯秀荣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B号车辆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毕国清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Z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毕小颖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A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玲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魏荣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记员孙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