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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史二斌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二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二斌,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199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0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04月0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09年08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08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0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05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04月02日因吸毒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0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二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孙华惠、被告人史二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史二斌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山街27号其老房子里容留张永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03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史二斌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山街27号其老房子里容留张永、闫宝云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03月31日夜晚,被告人史二斌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山街27号其老房子里容留张永、闫宝云吸食毒品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史二斌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主要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永、闫宝云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二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二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二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二斌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要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二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08日起至2017年09月0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乔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