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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建才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616号原告:刘建才,男,汉族,1966年4月1日生,,现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大超,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刘建才亲属,现住献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967457437,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河工大科技园1号楼A区。负责人:范国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寿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才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建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才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刘建才负担。审判员  孙昌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秀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