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9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定林与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定林,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91民初208号原告:朱定林,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辰溪县。被告: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春龙,该公司经理。原告朱定林与被告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朱定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定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原告朱定林负担。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朱彩红人民陪审员  黄美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小芳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