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晏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某某,金某某,姚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晏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宜丰县人,住高安市。第三人周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金某某、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某某、姚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某某、姚某某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X号万豪城3#写字楼-XXX室。现申请执行人晏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某、姚某某同意将该房屋作价94.3186万元卖给第三人周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某某、姚某某所有的在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X号万豪城3#写字楼-XXX室的查封。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X号万豪城3#写字楼-XXX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力归买受人周某某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某某时起转移。买受人周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财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