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莘格与何庆荣、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莘格,何庆荣,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491号原告:刘莘格,女,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高南,陕西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庆荣,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4361Y。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2-1地块。法定代表人:何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莘格诉被告何庆荣、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刘莘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莘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莘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5元,减半收取8047.5元,由原告刘莘格负担。审判员 罗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