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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代运与杨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代运,杨景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528号原告:宁代运,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杨景中,男,30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代运诉被告杨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景中的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宁代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代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代运承担。审判员  刘显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