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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吉海与闫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吉海,闫永生,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294号原告:田吉海,男,汉族。被告:闫永生,男,汉族。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辉路北侧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王庆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吉海与被告闫永生、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吉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现金人民币1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闫永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现亟需治疗费用。原告闫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20000元予以先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3日内,该款直接打入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鼎城区支行,户名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账号为538901040002099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