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令军与郭俊峰、张保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军,郭俊峰,张保亭,吉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88号原告:李令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英,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系原告李令军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俊峰,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告:张保亭,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告:吉新法,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暂定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令军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