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建桐与林大炜、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桐,林大炜,张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4203号原告:陈建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耕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大炜,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张丽明,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建桐与被告林大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经原告陈建桐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追加张丽明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建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桐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陈建桐负担。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林辉俤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 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