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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兰喜贵与被告丁广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喜贵,丁广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215号原告:兰喜贵。被告:丁广尧。原告兰喜贵与被告丁广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兰喜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喜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喜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牟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