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兰喜贵与被告丁广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喜贵,丁广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215号原告:兰喜贵。被告:丁广尧。原告兰喜贵与被告丁广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兰喜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喜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喜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牟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