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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柳景成与祝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景成,祝钰,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283号原告:柳景成,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权,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钰,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铁机路33号(临)丽华苑花园19、20栋2层7室。法定代表人:张全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景成诉被告祝钰、第三人武汉虹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景成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景成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景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柳景成负担。审判员  李海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