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薛俊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薛俊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29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路口西。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薛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俊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