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崔光、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光,柳红,郑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95号申请人:崔光,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柳红,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郑明坤,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崔光与被申请人柳红、郑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2574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红、郑明坤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