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崔光、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光,柳红,郑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95号申请人:崔光,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柳红,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郑明坤,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崔光与被申请人柳红、郑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2574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红、郑明坤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