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63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