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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63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