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婷茹与张振明、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茹,张振明,李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婷茹,女,1989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振明,男,196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6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婷茹与张振明、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