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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婷茹与张振明、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茹,张振明,李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婷茹,女,1989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振明,男,196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68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婷茹与张振明、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