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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113潘家栋与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栋,陈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113号原告:潘家栋,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陈松,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潘家栋与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潘家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家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栋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潘家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