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长春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镇赉县团结东路136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乃峰,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庆,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博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长春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