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海与被告周永满、关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海,周永满,关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775号原告:杨庆海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永满被告:关勇原告杨庆海与被告周永满、关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杨庆海告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庆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庆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审 判 长 邱月华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