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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海与被告周永满、关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海,周永满,关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775号原告:杨庆海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永满被告:关勇原告杨庆海与被告周永满、关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杨庆海告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庆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庆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审 判 长  邱月华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