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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58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伟军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瑜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