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58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伟军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瑜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