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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24号原告薄某,女,1996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薄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薄某负担。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