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24号原告薄某,女,1996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薄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薄某负担。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