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贺祖平、宜城市竹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祖平,宜城市竹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祖平,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竹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村。上诉人贺祖平因与被上诉人宜城市竹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祖平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祖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祖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为2352.5元,由上诉人贺祖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云飞审判员 魏 俊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岳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