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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丙新与耿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新,耿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069号原告:王丙新,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耿杰,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59049458C。负责人:徐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丙新与被告耿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丙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丙新负担。审 判 长  孟 莹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