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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行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继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1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继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上诉人张继成因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继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汉川市城隍镇人民政府认定张金庭(系张继成之父)为乡镇行政机关干部。张继成的请求事项涉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这种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因此,起诉人张继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张继成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张继成上诉称,张金庭是由组织批准备案的行政干部,有档案、呈报表、登记表等记载。张金庭退休前后领取的是城隍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汉川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9日颁发给张金庭的证书上明确其为城隍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站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行初2号行政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事项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何种身份以及如何认定身份问题,是行政机关与其所辖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的起诉应不予立案。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张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左 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