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会玲与泰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玲,泰和县人民医院,肖秋萍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936号原告黄会玲,女,汉族,1979年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周新兴,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泰和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肖晓洪住所地: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段长妹,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特别代理。第三人肖秋萍,女,1973年出生,泰和县人民医院医师.原告黄会玲与被告泰和县人民医院、第三人肖秋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钟建华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