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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天佑与达布希拉图、胡格吉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佑,达布希拉图,胡格吉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164号原告:刘天佑,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被告:达布希拉图,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胡格吉勒,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佑诉被告达布希拉图、胡格吉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佑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了50元。审判员 青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阿米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