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运高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运高,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2491号原告:武运高,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兆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运高诉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武运高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运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运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免收。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德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