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玉芳与王牙古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芳,王牙古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民初250号原告:马玉芳,女,生于1970年2月24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芹,女,回族,生于1994年8月6日,住甘肃省积石山县。系马玉芳之女。被告:王牙古白,男,生于1995年4月9日,回族,农民,住积石山县。马玉芳与王牙古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马玉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牙古白立即给付非法扣留马玉芳的×××东风标致轿车一辆;2.王牙古白承担因违法扣车给马玉芳造成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由王牙古白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马玉芳从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马福祥手中购买了东风标致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型号为:DC7164DTAM,交易价格为43000元。马玉芳购买车辆后依法到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变更登记,将车牌号变更为×××,并依法申请将车辆挂靠在西宁友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并依法在马玉芳名下办理了行车证。王牙古白系马玉芳儿媳的哥哥,双方关系一般。2016年11月,马玉芳儿子马龙借用马玉芳车辆到王牙古白家接王牙古白妹妹,王牙古白不顾事实将马玉芳所有的车辆从马玉芳儿子手中扣留,马玉芳得知情况后,多次向王牙古白索要,但王牙古白不愿返还。王牙古白辩称,1.马玉芳系王牙古白妹妹的婆婆,2014年6月26日,马玉芳家因生意需要向王牙古白借用现金50000元,王牙古白将该笔借款通过信用社打到了以马玉芳丈夫为开户名的银行卡中。2015年4月13日,马玉芳给王牙古白的卡上打来现金7000元,对于剩余的借款43000元至今未还。2016年8月3日,马玉芳儿子马龙给王牙古白书写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于同年12月将借款偿还清,到期后王牙古白多次向马玉芳及其儿子索要,马玉芳儿子于2017年1月28日将自己所开的家中的×××东风标致轿车抵偿了王牙古白的借款,王牙古白和马玉芳儿子马龙写下了车辆出售协议书一份,王牙古白将欠条原件给了马玉芳儿子,马玉芳儿子自愿将车辆交付给了王牙古白。期间马玉芳从未向王牙古白索要过车,王牙古白也没有强行扣留的行为。王牙古白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经济损失。马玉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委托合同一份;2.车辆成交协议书一份;3.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一份;4.借条一张、5.票据一张。王牙古白的质证意见:对1号、2号、3号、5号证据无异议,对4号证据的来源有异议。王牙古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车辆出售车协议书一份;2.借条一份。马玉芳的质证意见:对1号、2号证据有异议,马龙对马玉芳的车没有处分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王牙古白提供的借条,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2.马玉芳提供的借条,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3.车辆出售车协议书,对其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月21日,马玉芳从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马福祥手中购买了东风标致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型号为:DC7164DTAM,交易价格为43000元。马玉芳购买车辆后依法到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变更登记,将车牌号变更为×××,并申请将车辆挂靠在西宁友恒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依法在马玉芳名下办理了行车证。此后马玉芳儿子马龙一直用该车跑运输,贴补家用。2017年1月28日,马龙将车开到积石山县,将车牌号为×××东风标致牌轿车作价43000元出售给王牙古白,用来抵偿债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马玉芳要求王牙古白立即给付非法扣留马玉芳的×××东风标致轿车一辆,但庭审过程中查明,该车辆系王牙古白从马龙手中取得,马玉芳并未提供王牙古白非法扣留车辆的证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玉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