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某、淄博铭豪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淄博铭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张萍,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铭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西。法定代表人:张宇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淄博铭豪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108、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