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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培蓉与重庆市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蓉,重庆市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培蓉,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袁世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蓉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伯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