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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德愿与程永、倪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愿,程永,倪忠,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35号原告:刘德愿,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蚌埠市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永,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倪忠,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开区汉明街(文化广场)二楼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2940790M。法定代表人:郝兆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德愿与被告程永、倪忠、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德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忆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