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李宝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李宝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李宝地,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李宝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地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604民初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韩景忠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院印)书记员 赵子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