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冼金星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冼金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1074号罪犯冼金星,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肇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冼金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冼金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377.5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8月11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32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冼金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冼金星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冼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冼金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冼金星年老,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罪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冼金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