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秀文等与贾秀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文,贾同满,刘桂芳,贾秀丽,杨玉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474号原告:贾秀文,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中胜委八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组织部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乐,女,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个体,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组织部楼*单元***室。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贾同满(贾秀文之子),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中胜委八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组织部楼***室。原告:刘桂芳(贾秀文之妻),女,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中胜委八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组织部楼*单元***室。被告:贾秀丽,女,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步行街金马家属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国(贾秀丽之夫),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果松川村*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步行街金马家属楼*单元***室。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起诉、应诉,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玉花,女,住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果松川村*组。原告贾同满、贾秀文、刘桂芳与被告贾秀丽、杨玉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贾秀文、贾同满、刘桂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玉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秀文、贾同满、刘桂芳撤回对杨玉花的起诉。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境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