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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秋福与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翟秋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声镇鸿声锡甘路。法定代表人:吴静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秋福,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上诉人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秋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8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3月1日,翠竹公司与鸿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翠竹公司将芙蓉山庄二期(B2地块)项目发包给鸿声公司。2011年3月24日,翟秋福与鸿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承包芙蓉山庄二期(B2地块)I标段14#15#17#18#20#21#8#地下室的工程,鸿声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并签字,翟秋福在乙方处签字。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同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无锡市××区,属该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鸿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鸿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鸿声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翟秋福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无锡市××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鸿声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