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召芹与被执行人石龙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芹,石龙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召芹,女,生于1965年1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石龙信,男,生于1964年5月,满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召芹与被执行人石龙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龙信有手机二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龙信所有的三星SM-J5008手机一部;VIVOX5SL手机一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行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