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贺亮与朱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亮,朱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516号原告:张贺亮,男,汉族,住吉林市。被告:朱未,男,汉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贺亮诉被告朱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现原告张贺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贺亮负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