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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贺亮与朱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亮,朱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516号原告:张贺亮,男,汉族,住吉林市。被告:朱未,男,汉族,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贺亮诉被告朱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现原告张贺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贺亮负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