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王华亭、张占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明,王华亭,张占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51号原告:刘保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乡宁县光华镇。被告:王华亭,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乡宁县双鹤乡。被告:张占龙,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乡宁县双鹤乡。原告刘保明与被告王华亭、张占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保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自愿私下协商解��事实的发生,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明负担。审判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连百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