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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王华亭、张占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明,王华亭,张占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51号原告:刘保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乡宁县光华镇。被告:王华亭,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乡宁县双鹤乡。被告:张占龙,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乡宁县双鹤乡。原告刘保明与被告王华亭、张占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保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基于原、被告自愿私下协商解��事实的发生,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明负担。审判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连百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