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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王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王志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319号原告王金海,男,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王志忠,男,58岁,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诉被告王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志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后收取192元,由原告王金海承担。审判员 刘 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