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王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王志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319号原告王金海,男,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王志忠,男,58岁,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诉被告王志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志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后收取192元,由原告王金海承担。审判员 刘 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