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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令勇、鲁群英与夏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述军,李令勇,鲁群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述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举证、出庭,代签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令勇,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群英,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学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夏述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夏述军与被上诉人李令勇、鲁群英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夏述军在扣减李令勇应赔款24849.91元[(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及垫付款6000元后,一次性赔偿李令勇、鲁群英损失共计3500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夏述军负担。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后夏述军以已与被上诉人李令勇、鲁群英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述军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述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夏述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志耕审判员  胡艳华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