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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XX与湖南韩素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张素彬、周大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湖南韩素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张素彬,周大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269号申请人:XX,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韩素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6号1901、1902、1903、1905、1910房。法定代表人:许宏艳。被申请人:张素彬,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大斌,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湖南韩素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张素彬、周大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韩素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张素彬、周大斌的银行存款313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XX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XX名下的房屋予以冻结;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韩素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张素彬、周大斌的银行存款313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费2086元,由XX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